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一条已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