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应当报送备案报告、文本、说明和规章制定对照表的纸质材料,同时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电子材料。纸质材料应当装订成册,一式五份;电子材料应当符合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格式标准和要求。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确定报备责任单位,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