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在工伤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