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国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