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伤残等级有变化的,自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根据重新确定的伤残等级,以工伤职工受伤时的本人工资为基数,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核发。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