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本人自愿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如伤残津贴低于当期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按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