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六条有效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经供养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