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工伤认定地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