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地工作,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的,其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