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章 工伤认定第十九条有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