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章 工伤认定第十八条有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劳动人事关系、事故伤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据实提供情况及相关材料。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