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章 工伤认定第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一)超出工伤认定管辖权范围的;(二)超过规定申请时限的;(三)已经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次伤害情形再次提出申请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