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章 工伤认定第十三条有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含职工受伤害时的初诊诊断证明)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四)申请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