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章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有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书面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书面告知补正要求。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