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下称受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向参保地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