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确认其效力。

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