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矛盾纠纷仲裁工作和专职人民调解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其他公益性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对民族乡、边境民族聚居村(寨)设立的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所需经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保障。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所设立的调解组织的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预算,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矛盾纠纷解决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