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劳动人事争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矛盾纠纷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其效力。

对仲裁机构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