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文明行为规范,维护公序良俗,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