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各自的管理规约、社团守则等,引导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入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