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落实各项文明行为促进措施。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