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八条有效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对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文明行为评估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文明指数测评,并向社会公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文明行为评估体系,定期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年度自评活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