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镇街、社区可以招募公共文明行为引导志愿者,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等工作。

公共文明行为引导志愿者对不文明行为人进行劝阻、制止时,应当文明用语、规范举止。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