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完善下列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一)道路、桥梁、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养老设施、雨污分流和污水排放系统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以及重点场所的急救设施、设备和药品;
(四)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箱、垃圾分类存放清运等环卫设施及其指示牌;
(五)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志;
(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景观、文明行为引导标识和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七)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设施。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客运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厅、政务大厅、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母婴室等便利设施,鼓励设置第三卫生间。
前款规定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设施完好可用、整洁有序,并设置显著的文明提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