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学校法治和德育范围,建设文明校园,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教师文明礼仪规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组织和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殴打、侮辱学生;

(二)将文明行为的要求纳入课程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制定防止校园欺凌的相关措施,教育学生尊敬师长、团结友爱,培养文明行为习惯。

学生、家长、监护人以及其他人员,应当尊重教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实施扰乱教学秩序和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