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八条有效公民应当注重家庭美德,营造和谐家庭氛围,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自觉遵守下列规定:尊敬长辈,赡养老人;(二)夫妻和睦,平等相待;(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和约束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培育文明行为习惯;(四)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持,不得遗弃、虐待;(五)应当遵守的其他家庭文明规范。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