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共同培育文明乡风、淳朴民风,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街道、院落干净整洁,不得占用公共巷道摆放杂物,家禽家畜集中圈养,及时清理圈养家禽家畜粪便;

(二)不得违规建造、改造房屋;

(三)不得违规建造坟墓;

(四)应当遵守的其他乡村文明规范。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