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驾驶车辆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或者其他电子产品,不得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占用应急车道,不得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
(二)驾驶车辆至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时,应当停车让行,遇到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车辆时,应当主动让行;
(三)驾驶人或者乘车人不得实施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四)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内,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残疾人专用车位等,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五)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应当有序停放在划定的停放区内,未设定停放区域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六)公共汽车、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不得违规停靠,不得甩客、欺客和无故拒载;
(七)快递、外卖等物流配送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交通安全教育,消除使用车辆的安全隐患,快递、外卖等物流配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交通安全规范,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文明礼让,配合安全检查,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随身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乘坐需对号入座的公共交通工具时,不得占用他人座位;
(九)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得乱穿马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十)在机场、火车站、地铁站、汽车站等公共交通场所内,不得乞讨、堆放杂物,在车行道上不得拦车、停留或者实施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十一)应当遵守的其他交通文明规范。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