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乱扔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得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
(三)不得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不得向海洋、河流、河涌、湖泊等水域和农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区域排放排泄物、废弃物以及未达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五)爱护花草树木,不乱移栽,不乱刻画,未经允许不攀折花木、采摘果实;
(六)爱护野生动物,不得非法捕捉、猎杀、买卖和食用野生动物,不得买卖和食用非法野生动物制品;
(七)应当遵守的其他生态环境文明规范。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