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民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循公共场所文明礼仪,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举止文明,衣着得体,不得大声喧哗、使用粗言秽语;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收看、收听视听资料时,应当佩戴耳机;

(三)在户外公共场所进行文娱活动时,合理控制音量,不得影响他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不得吸烟;

(五)患有传染性疾病时,采取佩戴口罩等有效措施防止传染他人;

(六)遵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的"一米线"文明引导标识;

(七)遵守排队秩序,不得插队、相互推搡,乘坐公交车、地铁、升降电梯时先出后进;

(八)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共设施;

(九)观看电影、演出、体育比赛时,遵守相关礼仪,不得影响其他观众,不得向场内抛掷物品;

(十)操控无人机等智能设备设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损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十一)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得盲目聚集、围观;

(十二)应当遵守的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规范。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