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共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将其纳入执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并在服务场所采取文明行为引导措施,加强文明行为引导工作。

燃气、供水、供电、通讯、医疗机构、公共交通、金融机构、快递、外卖等服务单位应当挂牌上岗、亮牌服务、接受监督。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制定文明服务规范,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