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公共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将其纳入执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并在服务场所采取文明行为引导措施,加强文明行为引导工作。燃气、供水、供电、通讯、医疗机构、公共交通、金融机构、快递、外卖等服务单位应当挂牌上岗、亮牌服务、接受监督。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制定文明服务规范,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