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林业、矿业、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因保护生态资源和输出自然资源,对当地人民造成困难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利益补偿。地方法规 ·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