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县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勤政为民、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各族人民服务。地方法规 ·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