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独龙族、怒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地方法规 ·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