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法规 ·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