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等组成。

自治县县长由独龙族或者怒族公民担任。其他政府组成人员中,独龙族、怒族人员应当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并合理配备当地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地方法规 ·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