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独龙族、怒族成员应当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其他民族也应当有一定名额,并且应当有独龙族、怒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

地方法规 ·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