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五十一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制定发展规划。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妇幼和老年保健工作。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城乡卫生状况。加强对少数民族医药的研究和应用。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药品、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