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民族文化的保护,重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发掘、收集、整理和应用,保护革命文物、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做好彝文的学习、研究、开发、应用工作。

自治县财政每年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用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征集。

地方法规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