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五十二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和体育人才的培养,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民族传统体育运动,提高竞技水平,增强人民体质。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适时举办全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地方法规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