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负责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编制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综合评估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