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工作机制,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