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不文明行为,有权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和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并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招募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志愿者,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工作。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