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评估,提出并向社会公布需要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清单。

对列入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综合整治工作机制,采取重点监管、联合执法等方式进行治理。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