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数据归集制度。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