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鼓励开展下列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一)单位和个人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或者利用自有场所、设施设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站、公益阅读点和爱心服务点;(二)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支持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三)单位在招考招聘时,同等条件下,对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道德模范和优秀志愿者等先进典型,给予优先录用聘用。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