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维护管理公共服务设施,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公民出行需求、城市承载能力和停放设施资源,科学核定共享交通工具运营总量,并督促共享交通工具运营企业合理投放车辆,规范车辆停放管理,及时修复、清理损坏和废弃的车辆。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