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表扬,或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生活困难的给予关心关爱。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