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表扬,或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生活困难的给予关心关爱。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