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二十条有效倡导公民弘扬家庭美德,自觉践行下列行为规范:(一)培育、传承良好家风家训;(二)孝敬父母,尊敬长辈;(三)夫妻和睦,平等相待,勤俭持家;(四)兄弟姐妹友善关爱,相互扶助;(五)关爱未成年人,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六)邻里友善和睦;(七)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