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二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二)尊重当地社会风俗、文化传统和民族生活习惯;(三)遵守景区秩序,服从景区管理;(四)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房车等旅游车辆,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五)其他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