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二)尊重当地社会风俗、文化传统和民族生活习惯;

(三)遵守景区秩序,服从景区管理;

(四)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房车等旅游车辆,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五)其他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